《中国法制史》课程典型例题
编者:复旦大学法学院 郭 建
说明:
1、 本例题主要供学生自学时参考,便于掌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答题方法。
2、 本例题主要取自与本课程配套的“《中国法制史》课程综合练习”。考虑到填空、选择、是非题比较简单,主要选择了名词解释题和问答题。
3、 本例题的答题结果并非“标准答案”,而只是答题的某一方法的演示。文科学生在学习中应注意培养自己独立的观察、思考、交流能力,不应照抄千人一面的“标准答案”。
第一章典型例题
例题:问答题“归纳分析夏商时期法制的基本特点”。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在教材上没有现成的答案,要通过熟读教材,寻找这两个朝代法制的共同特点,并要结合一般的历史规律,发挥一定的想象力,来形成答题的思路。
步骤:
先熟悉教材所提到的夏、商两朝法制的特点,从中寻找共同点。
结果:
夏商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具有以下的共同特点。
首先,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因为无法解释各种复杂的自然及社会现象,因此普遍信奉神灵,相信冥冥之中的神灵是自然和人类的主宰,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即以神灵的代言人面貌出现,力图控制全体社会成员。神权政治就是这两个早期王朝的共同特点,两朝的统治者都自称尊奉上天,代表上天实行征讨、处罚的权力,宣扬所谓的“天讨”、“天罚”。
其次,夏商时期的法律仍然以习惯法为主,远古以来的原始社会习惯一些最重要的部分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但仍然保留习惯法的外貌与基本特性。
再次,在夏商时期的法制体系中,刑法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为主。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战争中氏族首领的权力趋向于专制,并以讨伐、刑罚手段对付反对者,如夏启刚登上王位就发动讨伐有扈氏的战争,商朝更是将残害人们身体的“肉刑”体系化,威吓民众。
第二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三刺”
解题思路:
文科的名词解释一般篇幅在100字左右,要求高度概括名词包含的主要意义。一般结构为:(1)定义句:起首的定义句,应该是一句完整的、没有逗号的句子,要求正确表达该词的最基本的定义。(2)展开句:一到两个句子来展开分析名词的意义。(3)历史性的名词往往还需要有一个评价性的层次。
步骤:
首先要熟悉有关的知识,综合教材的内容。编写时注意不可照抄教材或其他著作的文字,而要努力将句子精练,力求简明扼要。
结果:
三刺:儒家经典所称西周时实行的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儒家经典《周礼·秋官》称西周时凡是疑难案件,“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先征求大臣们的意见,再征求官吏们的意见,最后征求民众的意见。表现出西周统治者注重证据、注重判决的合理性的特点。
第三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车裂”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需要注意掌握本教材的观点,并注意阅读教材脚注中给出的提示。
步骤:
可以从最一般的角度来做出定义,然后再予以说明分析。
结果:
车裂:中国古代一种以残酷著称的死刑。出现于春秋战国时代。其具体行刑方式一般认为是使用驶向不同方向的马车撕裂罪人的身体,号为“五马分尸”。也有人认为是将罪人处死后碎尸,将肢体挂在车辆上巡行示众。
第四章典型例题
例题:论述题“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解题思路:
这个问题在教材上并没有现成的答案,要结合法学导论、宪法学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进行全面分析。
步骤:
首先从教材对于法家学说的介绍入手,再以法家主要观点对照现代的法治理论。
结果:
“法治”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学派法家所极力提倡的政治统治模式,虽然与近代社会的“法治”学说在名称上似乎相同,但在实际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是主张君主在施行统治时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与儒家所提倡的君主应主要依靠道德感召力、贵族阶层的榜样倡导作用的“德治”相对立。在法家所提倡的“法治”系统中并不涉及到君主本身的权力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约束的问题。而近现代的“法治”理念强调的是一切权力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权力由法律授予、以法律的轨道运行实施。因此从近现代的“法治”理念来观察,法家的“法治”只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形式而已。
其次,法家强调“一断于法”,“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与近现代“法治”理念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法家并没有国王或皇帝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君主完全超脱与法律之外,而以他的法律来制裁其他人;另外法家强调的是任何人反对君主、违背君主意志就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其他方面仍然设计并保留大量的贵族特权。
再次,法家所强调的法律必须要公开、必须要“布之于百姓”与近现代“法治”理念也有本质上的不同。法家强调公开法律的出发点无非是使老百姓害怕处罚、“知所避就”;以及使官吏不敢违法“玩法”。近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的是法律是保护国民权利的,使国民知道并得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国民的武器,而不是政府镇压国民的工具。
再次,法家强调“轻罪重刑”,鼓吹以重刑威吓百姓,与近现代的“法治”理念所提倡的“罪刑法定”学说完全不同,暴露出法家“法治”作为君主专制工具的专制性质。
第五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黄老学派”
解题思路:
要注意到这一学派仅是汉初历史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不能照抄教材的文字。
步骤:
阅读教材及参考资料,掌握确切的含义。
结果:
黄老学派:兴起于战国时期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这一学派具有结合道、法、儒各派观点的特点,鼓吹“无为而治”的同时,法律应该反映天道,能够被人民接受,统治者也要遵循天道和法律,为全国表率。这一学说在西汉初年相当流行,成为当时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六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五服”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在教材上有较多篇幅的介绍,回答时要注意简明扼要。
步骤:
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教材和参考资料的有关内容,在充分掌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着手编写。
结果:
五服:也称服制。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的亲属等级制度。原为儒家礼教的内容,西晋将其定为法定亲等制度。这一制度将亲属划分为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方面都按照五服关系来确定法律后果。
第七章典型例题
例题:问答题“唐初统治者在那些方面接受了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在教材上没有现成答案,要仔细阅读教材及参考书,掌握要点。
步骤:
首先注意隋朝的法制教训有哪些,然后注意掌握唐朝初年统治者在法制指导思想上所做的调整,实际上就是接受了隋朝法制历史教训的表现。
结果:
隋朝的统治二世而亡,在法制方面留下的教训主要就是统治者立法后朝令夕改、“有法不依”,任意胡为;当发生社会矛盾又迷信于严刑镇压,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终于被推翻。
唐初统治者大多亲眼目睹了隋朝由兴盛迅速走向大乱的情况,因此对于隋朝的历史教训刻骨铭心。唐朝初年的统治者接受了隋朝《开皇律》作为自己制定律典的蓝本,并且强调立法必须宽简、划一、稳定,防止隋朝朝令夕改的情况重现。尤其是接受了隋朝两朝皇帝任意以个人意志修改法律、以制敕代替法律的教训,唐初统治者在唐律中明确规定皇帝的制敕未制定为“永格”的不得援引裁判案件。另外唐初统治者接受隋朝两朝皇帝习惯于法外处罚的教训,重视执法,强调执法审慎。唐太宗制定执行死刑的“三复奏”制度,甚至曾规定京师地区执行死刑案件要经过“五复奏”。
对于迷信重刑威吓的教训,唐初统治者也认真予以吸取。唐初统治者经过激烈的辩论,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施行统治关键是要施行教化,法律只是辅助手段。强调以“宽仁”治天下,统治者自我约束,将对于百姓的剥削限制在百姓能够忍受的范围内,同时加强对百姓施行儒家礼教的教育训导。
第八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洗冤集录》”
解题思路:
这是一个书名,解释时应注意介绍作者,作品背景,作品的影响。
步骤:
阅读教材及有关的参考资料。
结果:
《洗冤集录》: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性法医学专著。南宋时基层司法官员宋慈编著,约于1247年编成。全书共5卷,下分53目,分别介绍各类体表尸体检验的注意事项以及死因判断方法。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以后被元、明、清各代官府作为尸体检验的标准。
第九章典型例题
例题:问答题“元代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发展”
解题思路:
该题在教材上介绍较为简单,但在课堂讲授时有一定的介绍。要注意到在人身伤害方面元代法律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唐宋法律的不同之处。
步骤:
阅读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在理解的基础上将元代有关法律规定与唐宋以及明代的法律进行比较,发现其创新之处。
结果:
元代法律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与中原传统法律有较大的突破。
在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罪名的处罚上,元代法律强调在对罪犯处以刑罚的同时,强制罪犯对受害人及家属做出赔偿。凡是杀人罪,罪犯在被处死刑的同时,还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烧埋银”(丧葬费用)50两;如果罪犯被赦免死刑,就要向受害人家属加倍赔偿烧埋银。对于其他的故意伤害罪,罪犯被处以各种刑罚的同时,也都要附加赔偿受害人“医药之资”(医药费)、“养济之资”(营养费用);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要赔偿“养赡之资”(扶养费)。这些规定具有附加刑处分的性质,但与唐宋法律仅处罚罪犯的规定相比,显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上,元代法律更显示出损害赔偿的特性,不再采用唐宋法律先判刑、再折合为赎铜、部分罪名“赎铜入受害人之家”的做法,而是直接规定赔偿“烧埋银”或“医药之资”、“养济之资”、“养赡之资”。
第十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北镇抚司”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教材上有一定的介绍,可以重新组织文句。
步骤:
阅读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结果:
北镇抚司:明代直属于皇帝的预审机构。明太祖时将护卫亲军“锦衣卫”原有的审理军人诉讼的机构镇抚司作为自己审理案件的特设法庭,以后明成祖另行组织“北镇抚司”,专门审理由皇帝交办的案件,并关押、预审由锦衣卫、东厂特务机关缉捕的人犯。北镇抚司所审案件应移交三法司做出正式判决,三法司只能按照其拟定意见判决,更多的人犯则被折磨至死。
第十一章典型例题
例题:问答题“秋审制度的实质意义是什么”
解题思路:
该题目在教材上并无现成答案,解答时应开动脑筋,注意阅读教材的阅读资料及有关参考资料,在搞清其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及思考。
步骤:
先阅读有关秋审的资料,再分析有关会审的实际性质,以及秋审的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因素。
结果:
清代秋审是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同审理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由刑部牵头组织,定期举行。虽然就法律上而言,所审理的案件都已是判决了死刑,但秋审的审判结果除了被判为“情实”者外,其余的人犯均可直接或有希望获得免除处死命运的机会。
秋审号为“恤刑”,体现朝廷高度重视人命,但是实质上是反映了审判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的性质。秋审的判决结果都要报皇帝,即使是被判“情实”的人犯,如未被皇帝“勾决”,则仍然不能发出死刑执行令。
秋审判决所依据的不再是法律(因按照法律这些人犯所触犯的是死罪罪名),而主要是根据案件发生的当时当地的统治秩序状况,同样的罪名、基本相同的情节,但却可以不同处理。有些地区盗案频发,盗窃罪犯在秋审时就被判为“情实”,而其他地方上报的盗窃罪犯则往往可以获得“缓决”(参加下一年的秋审);有的地方人命案件多,伤害致死的案犯就大多被判“情实”。清代人将秋审的标准总结为“因地制宜,久则必变”,显示出清统治者力图灵活使用法律打击力量,维护统治秩序的真正目的。
第十二章典型例题
例题:名词解释“推事”
解题思路:
这是个比较细微的题目,要仔细阅读教材及参考资料。
步骤:
先搞清该词的意义,然后要结合教材的其他篇章,完整做出答案。
结果:
推事:中华民国时期专职审判官员的称呼。“推事”一词在古代已出现,原意指进行审讯、搞清事实,如唐代制度:有重大疑难案件,由朝廷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会同审理,号为“三司推事”。民国时期将专职审判官员定名为推事,在文官体系中自成系列,有专门的学历要求,要经过专门的考试才能任命。
第十三章典型例题
例题:问答题“《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解题思路:
本题目在教材上也没有现成的答案。要阅读教材,掌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法律的演变过程,从而发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特点。
步骤:
阅读教材及有关的参考资料,考虑土地改革法律的基本的内容,查找其演变的过程,对比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土地政策法规的侧重点,再归纳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特点。
结果: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中国共产党召集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的纲领性文件。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立法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相比较,这部法规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首先,这部法规宣布消灭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明确废除旧有的地主及封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革命时期重点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侧重点不同。从法律的高度来提升土地改革运动的目标。
其次,这部法规明确了要实行按照乡村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实行“抽肥补瘦、抽多补少”,力图使农村居民获得同等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地主、富农也同样分配土地,完全纠正了土地革命时期“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但是这同时也造成了土改运动很容易招致中农阶层的抵触情绪,具有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倾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在以后的文件中暂停、并进而停止了实施平分一切土地的做法。
再次,这部法规明确授予农民对于分配得土地的完全的所有权,获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的土地私有权,并由政府发给土地证。和土地革命时期对此有意不予明确的做法形成对照。
再次,明确土地改革合法执行机构为农民大会,由农民协会来主持整个运动,在运动中实现群众的动员与组织,强调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从而为农民成长为新社会的主人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再次,这部法规强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要注意保护工商业的原则,显示出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把握。

